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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11执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大同北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荣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北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荣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华晟果蔬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11执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同北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永泰南路。法定代表人:刘泽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罡,男,汉族,1983年11月5日出生,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大同市荣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开发区蔚洲疃村世纪海博公司院内1号楼。法定代表人:武勇,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华晟果蔬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魏建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大同北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同市荣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华晟果蔬饮品有限公司给付金钱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11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18600000元及利息2896950元(利息计至2016年8月20日,2016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罚息计算,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149285元、执行费89047元,共计21735282元。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大同市荣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华晟果蔬饮品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未有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股权,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红星人民陪审员  许丽艳人民陪审员  邵爱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淑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