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乌日格木乐申请执行屯巴图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日格木乐,屯巴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273号申请执行人:乌日格木乐,女,1983年8月27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屯巴图,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左旗罕达盖综合站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273号乌日格木乐申请执行屯巴图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右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屯巴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21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屯巴图系新巴尔虎左旗法院多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新巴尔虎左旗法院执行局已冻结其工资执行,经我院执行局与新巴尔虎左旗法院执行局协调后,新巴尔虎左旗法院执行局同意从其执行款中定期划给我院5000元,直至履行完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21600元为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