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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81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市支行、胡爱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市支行,胡爱生,颜义南,杨才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81执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市支行,地址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4924707612。负责人:陈湘平,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首,男,汉族,1965年10月8日出生,该行风险管理部经理。被执行人:胡爱生,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执行人:颜义南,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执行人:杨才光,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市支行与胡爱生、颜义南、杨才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被执行人均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胡爱生户籍所在地井冈山市拿山乡北岸村民委员会亦证明,其夫妻两人在外务工,只有自建房屋一栋,未进行装修,家庭经济状况较差。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本院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28747.99元,全部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2)井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查明本案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依职权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宝飞审判员  张恒飞人民陪执员黄彬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曾凡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