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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玲娜与被告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娜,王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1894号原告:李玲娜,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藏那曲县。被告:王兵,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李玲娜诉被告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2017年8月9日,原告李玲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玲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玲娜负担。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怡照毅人民陪审员  阳仕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