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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6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青岛鲁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康泰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鲁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康泰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6180号原告:青岛鲁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北区上清路12号北E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于大江,经理。被告:内蒙古康泰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川汇金道金涛大酒店西北150米。法定代表人:安秀梅,经理。原告青岛鲁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康泰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鲁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鲁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明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