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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10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弘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东良、王洪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弘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侯东良,王洪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090-1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弘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被执行人:侯东良,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洪玉,女,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弘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东良、王洪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洪玉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洪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8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龚福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