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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执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周传启、李福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传启,李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194-1号申请执行人周传启,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李福敏,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周传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步永强(公民身份证号码:)向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步永强为本案被执行人,步永强应在本裁定送达起立即对李福敏所欠周传启的借款本金114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其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