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29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伟与贵州中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贵州中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9民初1210号原告:张伟,男,1968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昌文,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中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环北巷*号。原告张伟与被告贵州中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伟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加之,经本院按原告所提供被告的地址实地送达,查无此人,原告又暂无法提供其它地址,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 判 长  崔建辉人民陪审员  李正钱人民陪审员  舒余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路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