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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2民初2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中源船务有限公司,临沂华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2民初2407号原告:连云港中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滨大道*号阳光国际中心***室。法定代表人:刘春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建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程平,该公司员工。被告:临沂华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蒙岚山大道中段涑河城邦**#1-601。在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中源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华孚商贸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书面确认其将另行主张权利,并不再缴纳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以书面方式确认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连云港中源船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沂华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建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顾双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