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24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长海县君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海县君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24民初262号原告:长海县君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法定代表人:李基男,该公司经理。被告:董健,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住辽宁省长海县。原告长海县君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长海县君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长海县君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