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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程延辉与姜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延辉,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510号申请执行人程延辉,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湾小区。被执行人姜华,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汕头路。申请执行人程延辉与被执行人姜华(2016)鲁1002民初403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002执51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谷颖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