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程延辉与姜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延辉,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510号申请执行人程延辉,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湾小区。被执行人姜华,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汕头路。申请执行人程延辉与被执行人姜华(2016)鲁1002民初403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002执51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谷颖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