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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7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与高来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高来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76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住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中山西路58号。负责人:石慧,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系该行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高来峰,男,1988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与被告高来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于2017年8月9日以“被告归还了全部透支款本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林峰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