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2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兴盛源工贸有限公司与王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兴盛源工贸有限公司,王金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2721号原告:平顶山市兴盛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楚志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670078499H。地址:叶县叶舞路与东环路交叉口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群,叶县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金生,男,住叶县。原告平顶山市兴盛源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被告王金生,查无此人,而原告向本院出具的欠条签名人为王全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平顶山市兴盛源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2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明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史恩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