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吕柏煌、陈壮健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柏煌,陈壮健,陈灵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242号申请执行人吕柏煌,男,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壮健,男,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灵仙,女,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在执行吕柏煌与被执行人陈壮健、陈灵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因未履行(2016)闽0881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人民币28504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等财产,发现被执行人陈壮健名下有汽车一辆(车牌号:闽F×××××),本院已依法查封,但因未查找到该车,致本院无法对该车辆进行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隆武审判员 郑志平审判员 张亚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艳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