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民初4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金得权、赵亚等与六安市金安区第一人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得权,赵亚,六安市金安区第一人民医院,六安市裕安区妇幼保健所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2民初4542号原告:金得权,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赵亚,女,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六安市金安区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被告:六安市裕安区妇幼保健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大别山西路。原告金得权、赵亚与被告六安市金安区第一人民医院、六安市裕安区妇幼保健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金得权、赵亚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得权、赵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得权、赵亚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金得权、赵亚负担。审判员 吴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窦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