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执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丽春支行与罗显奎、廖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丽春支行,罗显奎,廖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26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丽春支行,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丽春镇。负责人:袁锦年。被执行人:罗显奎,男,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廖红梅,女,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执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丽春支行与罗显奎、廖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115623元,已执0元、未执行1115623元),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目前查明的资产的不适宜处置,已将该现资产现状通报申请执行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资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胥道全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唐剑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