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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4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瑞芳与杜凤和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芳,杜凤和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2169号原告:张瑞芳,女,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杜凤和,男,现年58岁,汉族,现住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芳与被告杜凤和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瑞芳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瑞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瑞芳负担。审判员  田雨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简兆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