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执20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白传文、赵守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传文,赵守丽,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7执20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白传文,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执行人:赵守丽,女,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徐伟,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5)鱼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守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33账户内的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方东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