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59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周口市富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周口市富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9677号原告:周某某,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洪波,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口市富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法定代表人:王从庆。原告周某某与被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文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