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周宇鹏与王双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宇鹏,王双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297号申请人:周宇鹏,男,汉族,1986年8月25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王双辉,男,汉族,1991年3月16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周宇鹏与王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宇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双辉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担保人衣然以其位于长春市南关区东岭南街虹馆小区X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双辉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曲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