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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执134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勋应与陈海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勋应,陈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134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勋应,男,194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陈海生,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6)皖1702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海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海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结被执行人陈海生在中国工商银行21×××5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679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