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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8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岳言宗、窦永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言宗,窦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838-1号申请执行人:岳言宗,男,1973年9月3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窦永刚,男,197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岳言宗与被执行人窦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执行员  徐江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