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8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岳言宗、窦永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言宗,窦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838-1号申请执行人:岳言宗,男,1973年9月3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窦永刚,男,197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岳言宗与被执行人窦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执行员 徐江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