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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执3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枞阳县玉军船舶装潢服务有限公司、东方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枞阳县玉军船舶装潢服务有限公司,东方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3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枞阳县玉军船舶装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法定代表人:支玉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东方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法定代表人:陈国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枞阳县玉军船舶装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方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枞阳县玉军船舶装潢服务有限公司已按财产分配方案领取被执行人拍卖分配款并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0722执3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权利人死亡的;(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