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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杰忠与方继南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杰忠,方继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刘杰忠,男。申请执行人方继南,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杰忠与被执行人方继南借款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364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方继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继南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杰忠借款3794400元及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息2%计算),还应承担诉讼费53810元,执行费40882元,但被执行人方继南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因案情比较复杂,申请执行人刘杰忠与被执行人方继南正在协商处理,本案在法定暂时无法兑现,鉴于上述情况,为避兔本案久执不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剑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康弟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