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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1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保连与王延凤、李华、孙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保连,王延凤,李华,孙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1213号原告:马保连,男,现住平定县。被告:王延凤,女,现住平定县。被告:李华,男,现住平定县。被告:孙河,男,现住平定县。原告马保连与被告王延凤、李华、孙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已协商解决此事,原告马保连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保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斌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