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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彬与孙长春、张晓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彬,孙长春,张晓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152号申请执行人何彬,男,1965年1月12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被执行人孙长春,男,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被执行人张晓清,女,48岁,汉族,现住四平市。申请执行人何彬与被执行人孙长春、张晓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的(2016)吉0302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间,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中杰执行员  赵喜军执行员  张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