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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25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来战与被执行人潘晓辉、孙珊珊、潘瑞良、山东洋东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来战,潘晓辉,孙珊珊,潘瑞良,山东洋东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2564-4号申请执行人:王来战,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潘晓辉,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孙珊珊,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潘瑞良,男,196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山东洋东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晓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来战与被执行人潘晓辉、孙珊珊、潘瑞良、山东洋东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洋东石材有限公司所有的石材设备一宗,现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洋东石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其公司内的大锯6台、30吨航吊1副、红外线切机4台、手动切机2台、手动磨机6台、仿型机2台(详见清单),查封期限为两年。二、被执行人山东洋东石材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山东洋东石材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洪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