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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4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徐峰与姚爱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峰,姚爱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4267号原告:徐峰,男,汉族,1974年10月27日出生,住青岛市。被告:姚爱民,女,汉族,1972年9月2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8号2号楼7-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负责人:黄渭,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欣,山东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徐峰与被告姚爱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当按照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 崑人民陪审员 赵 莲人民陪审员 于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鲁俐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