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5民初3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朝许与张红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许,张红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185号原告:王朝许,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张红波,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原告王朝许诉被告张红波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王朝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朝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朝许负担。审判员  陈建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杜宁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