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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杨映兰与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玉加宝人造板有限公司、朱开荣、周彪、龙梅、黎婕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映兰,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玉加宝人造板有限公司,朱开荣,周彪,龙梅,黎婕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224号申请执行人杨映兰,女,1952年1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玉加宝人造板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开荣,男,1964年12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彪,男,1963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龙梅,女,1978年7月19日生,彝族。被执行人黎婕奕,男,1977年6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杨映兰与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玉加宝人造板有限公司、朱开荣、周彪、龙梅、黎婕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玉加宝人造板有限公司、朱开荣、周彪、龙梅、黎婕奕可供执行财产和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财产和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执2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王文峰审 判 员  周 栋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