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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5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志仙与杜志国、李志民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仙,杜志国,李志民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5民初514号原告李志仙,女,汉族,山西省寿阳县羊头崖昌村人。委托代理人白友斌,寿阳县乡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志国,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羊头崖昌村人。被告李志民,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羊头崖昌村人。原告李志仙与被告杜志国、李志民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志仙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由原告李志仙负担。审 判 长  王晋贤人民陪审员  梁晓亭人民陪审员  赵慧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建新(校对人王建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