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韩军辉、韩淼等与李耀亭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军辉,韩淼,张凯杰,李耀亭,吴红波,周小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426号原告韩军辉,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原告韩淼,男,199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凯杰,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李耀亭,男,成年人,住西平县。被告吴红波,男,成年人,住西平县。被告周小香,女,成年人,住址同上。原告韩军辉、韩淼、张凯杰与被告李耀亭、吴红波、周小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一案,原告韩军辉、韩淼、张凯杰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李耀亭地址西平县新洪路四巷送达法律文书,却在上述地址查无此人,本案诉讼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视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军辉、韩淼、张凯杰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清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