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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衡水丰源土木材料有限公司、宋国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丰源土木材料有限公司,宋国良,解立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784号申请执行人衡水丰源土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善官村。组织机构代码证:560453796。法定代表人:李秀平。经理。被执行人宋国良,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解立景,女,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丰源土木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国良、解立景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326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7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卫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