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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7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肖晓明与王经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晓明,王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7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晓明,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王经伟,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晓明与被执行人王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王经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浩滨审 判 员  贺 靖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纪黔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