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宗春与被告李千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大连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春,李千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大连路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9民初799号原告:王宗春,男,汉族,1980年12月30日出生。被告:李千彬,男,汉族,1976年11月2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大连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58249650-0。法定代表人:杨林,男,系公司负责人。原告王宗春与被告李千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大连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宗春于2017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宗春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春撤回对被告李千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大连路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千彬负担。审判员 聂甲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宝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