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2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襄阳市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1822号申请人:襄阳市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保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何志焕,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路1325号403室a座。法定代表人:徐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襄阳市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0万元,申请人提供其公司名下鄂f×××××号、鄂f×××××号、鄂f×××××号、鄂f×××××号、鄂f×××××号、鄂f×××××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襄阳市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0元。冻结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年。二、查封申请人襄阳市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鄂f×××××号、鄂f×××××号、鄂f×××××号、鄂f×××××号、鄂f×××××号、鄂f×××××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查封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