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明宝与陆凤燕、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宝,陆凤燕,吕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5民初1383号原告:陈明宝,男,1972年5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被告:陆凤燕,女,1974年6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被告:吕斌,男,1971年4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原告陈明宝与被告陆凤燕、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明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凤燕、吕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明宝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令陆凤燕、吕斌共同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8日,陆凤燕和吕斌夫妻共同向陈明宝借款150000元,用于厂里支付工资,并口头约定3个月归还。后陆凤燕、吕斌仅归还其中50000元,尚欠100000元未付。陈明宝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被告陆凤燕、吕斌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4月28日,陆凤燕、吕斌共同向陈明宝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予以确认。后吕斌在该借条中载明“2016年11月26日还陈明宝50000元,尚欠100000元”。未有证据表明该100000元已经归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陆凤燕、吕斌结欠陈明宝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款理应及时归还。且陆凤燕、吕斌未到庭未答辩,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以上,本院对陈明宝要求陆凤燕、吕斌共同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陆凤燕、吕斌应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归还陈明宝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2900元,由陆凤燕、吕斌共同负担(陈明宝同意其垫付的诉讼费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陆凤燕、吕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上述2900元给付陈明宝)。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崔 锋代理审判员 吴修贵代理审判员 王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陆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