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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林与赵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赵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198号原告:刘林,男,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张昆,吉林市汇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攀,女,1968年4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原告刘林诉被告赵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本院经查找不能确定被告的下落,而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公告费导致相关文书不能送达。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公告费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原告未交纳公告费的行为视为其以不作为的方式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77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290元,由原告刘林负担。审判员  柴莉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