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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南昌柴油机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676号江西汇仁集团医药科研营销有限公司新特药批发部,住所地江西汇仁集团医药科研营销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317777****。法定代表人:徐红雁南昌柴油机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所在地南昌市西湖区,联系。法定代表人:付文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民终1975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昌柴油机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在银行的存款51568.13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南昌柴油机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相当于51568.13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南昌柴油机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江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