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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1执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王俊杰申请执行欧雪冬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杰,欧雪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1执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俊杰,男,生于1984年1月20日,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清水县。被执行人欧雪冬,男,生于1984年6月4日,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521刑初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俊杰申请执行欧雪冬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欧雪冬送达申请执行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欧雪冬于2017年3月12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王俊杰给付各项赔偿款65394.31元,交纳执行费881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欧雪冬现在监狱服刑;没有能力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给付赔偿款65394.3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欧雪冬及其家属在银行有存款、房产及车辆。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欧雪冬及其转移到家属名下的银行存款66275.31元。二、查封被执行人欧雪冬及其转移到家属名下的房产及车辆。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效力。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玉堂审判员  魏富裕审判员  温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娜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