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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温斌彬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斌彬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5刑初408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斌彬,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鲁山县。2017年2月16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1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张锋,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诉刑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斌彬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留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斌彬及其辩护人张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底,被告人温斌彬在一个QQ群里看到一个QQ号码为31×××15,昵称为“随机应变”的人在群里发布“只要有车,一天就可以赚几百元钱”的消息,受利益诱惑遂加该“随机应变”为好友。经QQ联系后,该“随机应变”于2017年1月10日将一套伪基站交给温斌彬,温斌彬同时将自己的一张邮政银行卡交给“随机应变”用于领工资。温斌彬将该伪基站安装在自己的一辆车牌号为豫D×××××的银色奇瑞QQ轿车上,自2017年1月11日至2月15日期间,在“随机应变”的QQ指挥下,驾驶装有伪基站的小汽车先后在平顶山市、郑州市、洛阳市区发送诈骗短信,并获取工资11300元。2017年2月13日,温斌彬使用伪基站在洛阳市区活动时被洛阳移动公司网络部后台监控系统发现并进行定位跟踪。洛阳移动公司网络部于2017年2月15日确定该伪基站装载在洛阳市涧西区青岛路陕西风味油泼面饭店门口停放的一辆银色豫D×××××奇瑞QQ轿车上后报警。民警将被告人温斌彬当场抓获,并从其所驾驶的豫D×××××的奇瑞QQ轿车上查获伪基站一套。2017年2月15日,当天使用该伪基站冒用工商银行客服电话95××8在洛阳市区发送诈骗短信83728条。自2017年2月13日至2月15日期间,已有被害人王某1、马某、王某2、杨某、孙某、李某因收到该温斌彬用伪基站发送的诈骗短信被诈骗,其中王某1被骗4998元,马某被骗9996元,王某2被骗9996元,杨某被骗4998元,孙某被骗4998元,李某被骗5978元,共计4096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斌彬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温斌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但辩解其是被他人雇佣的。被告人温斌彬的辩护人认为,1、温斌彬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2、温斌彬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无前科。3、温斌彬愿意积极弥补被害人损失。4、温斌彬有深刻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5、温斌彬主观上属于放任行业,其工资与诈骗所得款项无任何直接关联。综上,恳请法庭酌情对温斌彬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底,被告人温斌彬在一个QQ群里看到一个QQ号码为31×××15,昵称为“随机应变”的人在群里发布“只要有车,一天就可以赚几百元钱”的消息,受利益诱惑遂加该“随机应变”为好友。经QQ联系后,该“随机应变”于2017年1月10日将一套伪基站交给温斌彬。温斌彬将自己的一张邮政银行卡交给“随机应变”用于领工资,并将该伪基站安装在自己的一辆车牌号为豫D×××××的银色奇瑞QQ轿车上。自2017年1月11日至2月15日期间,温斌彬在“随机应变”的QQ指挥下,驾驶装有伪基站的小汽车先后在平顶山市、郑州市、洛阳市区发送诈骗短信,并获取工资11300元。2017年2月13日,温斌彬使用伪基站在洛阳市区活动时被洛阳移动公司网络部后台监控系统发现并进行定位跟踪。洛阳移动公司网络部于2017年2月15日确定该伪基站装载在洛阳市涧西区青岛路陕西风味油泼面饭店门口停放的一辆银色豫D×××××奇瑞QQ轿车上后报警。民警将被告人温斌彬当场抓获,并从其所驾驶的豫D×××××的奇瑞QQ轿车上查获伪基站一套。2017年2月15日,当天使用该伪基站冒用工商银行客服电话95××8在洛阳市区发送诈骗短信83728条。自2017年2月13日至2月15日期间,已有被害人王某1、马某、王某2、杨某、孙某、李某因收到该温斌彬用伪基站发送的诈骗短信被诈骗,其中王某1被骗4998元,马某被骗9996元,王某2被骗9996元,杨某被骗4998元,孙某被骗4998元,李某被骗5978元,共计40964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斌彬的供述,被害人王某1、马某、王某2、杨某、孙某、李某的陈述,证人周某的证言,短信照片,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检测报告,电子物证检验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在卷资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斌彬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温斌彬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温斌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本案作案工具无线电发射设备一套、车牌号为豫D×××××的奇瑞汽车一辆予以没收。三、被告人温斌彬的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恒飞人民陪审员  赵国权人民陪审员  赵西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付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