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柱辉与刘柱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柱辉,刘柱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704号原告:刘柱辉,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刘柱林,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刘柱辉与被告刘柱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刘柱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柱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宏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冯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