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文军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文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209号罪犯李文军,男,199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柘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文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商少刑终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5月29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李文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3月至8月,李文军等人在虞城县、柘城县等地农村村民家中,以撬门别锁手段入户盗窃29起,盗窃现金、手机等财物价值155484元。罪犯李文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5年1月、6月、10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3月、7月、12月获得表扬。罚金40000元于2017年2月13日缴纳。自2014年下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一般一次、优秀四次。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文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