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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4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莒县金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玉亮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县金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玉亮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705号申请人:莒县金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盛绍宁,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张玉亮,男。申请人莒县金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玉亮典当纠纷一案,申请人莒县金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玉亮在莒县地方税务局的工资,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玉亮在莒县地方税务局的工资,自2017年9月起每月元至10万元止,冻结期限为额满后一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莒县金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严晓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