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群新、杨碧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群新,杨碧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1530号原告: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许初,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典方,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群新,男,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碧明,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群新、杨碧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景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