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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2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伟强与章义、郑露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伟强,章义,郑露露,章海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2887号原告:俞伟强,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台敏,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义,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郑露露,女,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章海亚,女,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俞伟强与被告章义、郑露露、章海亚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章义、郑露露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5000元,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章海亚对2014年10月20日借款30000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8月18日,被告章义向原告俞伟强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载明向原告借款25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同年10月20日,被告章义由被告章海亚提供担保,向原告俞伟强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向原告借款3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被告章义、章海亚分别在借条的借款人栏、担保人栏签名并捺指印确认。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章义至今未偿还借款,被告章海亚也未履行相应的保证义务。另认定:被告章义与被告郑露露于2005年6月8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章义、郑露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俞伟强借款55000元,并支付利息(25000元的借款利息自2014年8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30000元的借款利息自2014年10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由被告章海亚对被告章义于2014年10月20日向原告俞伟强所借的3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章海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章义、郑露露追偿。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被告章义、郑露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08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俞清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卓仲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