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4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骏与李振辉、王翠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骏,李振辉,王翠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4525号原告:李骏。被告:李振辉。被告:王翠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骏与被告李振辉、王翠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骏负担。审判员 宋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