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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4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骏与李振辉、王翠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骏,李振辉,王翠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4525号原告:李骏。被告:李振辉。被告:王翠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骏与被告李振辉、王翠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骏负担。审判员  宋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