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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15006-15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广东新媒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广东新媒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15006-15012号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东金鹰大厦附楼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5。法定代表人:丁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新媒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61号426之一,法定代表人:张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靖,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新媒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共七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该七案起诉。该七案受理费合计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 方人民陪审员  梁炳军人民陪审员  张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沈永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