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申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蒋建康与蒋建茹等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建康,蒋建茹,蒋建芳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2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建康,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中建八局员工,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建茹,女,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建芳,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蒋建康因与被申请人蒋建茹、蒋建芳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鲁01民终2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蒋建康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蒋建茹、蒋建芳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当事人提交的两份代书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原审判决认定该两份代书遗嘱为无效遗嘱,涉案房屋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蒋建康的再审申请仍缺乏有效证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建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树周审判员 刘继华审判员 秦光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丁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