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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黄国全与福建合欢电子有限公司、余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全,福建合欢电子有限公司,余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676号原告:黄国全,男,汉族,1977年7月25日生,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福建合欢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坪塔西路5号(金城花苑)2幢2-A。法定代表人:李晔。被告:余彬,男,汉族,1980年12月11日生,住宁德市蕉城区。原告黄国全诉被告福建合欢电子有限公司、余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黄国全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以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8元,减半收取计2814元,由黄国全负担。审判员  吕泽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媛媛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